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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延長公告宜蘭縣境內下列場域,自110年5月23日起至110年6月28日期間,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或外帶。

日期:110-06-10    資料來源:工商科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宜蘭縣境內餐館業及便利商店業等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飲之營業場所,自110年5月23日起至110年6月28日期間,應落實以下防疫措施:餐館業、便利商店業、超級市場、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相類提供現場餐飲之營業場所,應即刻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或外帶。
二、違反本公告且拒絕改善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上版日期:1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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